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廣泛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充分發揮社會捐贈在學校建設與發展中的作用,加強對各類捐贈項目的規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杏悦娱乐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面向杏悦娱乐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所有捐贈。
第三條 捐贈所得將具體用於以下方面:獎勵優秀教師和學生;資助貧困教師和學生🍿🤰🏿;資助教師和學生出國(境)學習交流⛄️;支持引進優秀人才;支持學科建設;支持基礎建設👩🏻🔧;支持文化建設;支持杏悦活動🚣🏿♂️;支持基金會日常工作等。
第二章 捐贈原則
第四條 平等自願。捐贈應在雙方協商一致、捐贈方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
第五條 無償捐贈。捐贈雙方不得以捐贈為名進行利益交換。
第六條 尊重捐贈人意願。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捐贈款物的用途。
第七條 公開透明♊️。受贈方定期向捐贈人及社會公布捐贈款物使用情況,積極接受各方監督。
第三章 捐贈種類
第八條 本辦法所指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杏悦娱乐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財產的行為。
第九條 接受捐贈的種類分為♻:
(一)接受捐贈的內容主要包括貨幣類(現金和有價證券)和實物類(房地產、建材、圖書資料👷🏽♀️、設備器具、車輛、苗木、工藝品和軟件等);
(二)根據捐贈方意願,捐贈分為指定性捐贈(捐贈方指定捐贈物資的用途)和非指定性捐贈;
(三)基金類捐款分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非留本基金(可動用基金本金);
(四)根據基金來源👍🏼、用途或金額的不同👩🏻🦼➡️,基金可分為學校基金和學院基金👩⚕️。學校基金為面向全校的有關專項基金🙍🏽♀️,學院基金為各學院向社會募集資金或接受捐贈所形成的面向本學院的基金。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基金會理事會作為基金會決策機構🧖🏽♂️,全面領導👩🏻、協調和管理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工作。基金會理事會授權基金會秘書處負責基金會的日常工作,並行使以下工作職責:
(一)廣泛聯系社會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臺👁🗨,為拓展籌資渠道提供信息服務以及政策建議📇;
(二)統一協調和歸口管理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工作,審核、辦理接受社會捐贈的相關手續;
(三)製定接受社會捐贈、資金運作管理以及資金籌集獎勵等規章製度和方案,並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組織實施;
(四)策劃、聯絡捐贈項目並組織實施👎🏻,促進社會認捐🚣♀️🔃;
(五)協調落實捐贈協議中捐贈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評估🤰,以監督、保證捐贈協議的執行⬆️;
(六)組織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申請、立項、專家評估及理事會審批工作;
(七)負責基金的運作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八)負責製定捐贈鳴謝辦法以及製作與發放各類捐贈證書和捐贈紀念品🦙🧑🏻🏫;
(九)匯集捐贈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贈檔案。
第五章 捐贈程序
第十一條 簽訂捐贈協議或進行捐贈登記🍧。捐贈雙方在友好🍹、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捐贈協議。經雙方協商同意不簽訂協議的🤧,進行捐贈登記。
第十二條 捐贈人須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方式按時交付捐贈款物。捐贈人須保證所捐贈款物來源正當合法,不存在權利瑕疵且對其擁有完全處分權。有效的捐贈途徑包括🧑🏼⚖️:現金、支票、匯款、銀行轉賬🥐🧜♂️、網上捐贈等。
第十三條 凡向基金會捐贈🎫,無論金額大小,基金會均出具合法收據。
第十四條 基金會堅持專款(物)專用的原則,建立獨立賬目,並按照《杏悦娱乐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向捐贈人及社會公布捐贈款物使用情況🧝🏼♂️。
第六章 捐贈鳴謝
第十五條 捐贈金額無論多少,基金會均將在適當場合🧑🏻🔧、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捐贈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六條 捐贈金額在1000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元人民幣)、10萬元人民幣以下者,頒發捐贈證書🪨。
第十七條 捐贈金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者(含10萬元人民幣),頒發捐贈證書和捐贈紀念盤🦹🏼。
第十八條 對於部分捐贈項目,如建築物、實驗室、會議室、特聘講席教授席位♌️、獎助學金等,若捐贈累積達到一定額度,可以捐贈者或捐贈者指定的名稱命名,但是命名行為需要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對提供捐贈的海內外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個人以及其他組織,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製度準許的範圍內,學校與捐贈單位和個人建立友好合作關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捐贈方可優先享用學校的教學🧎♀️🥰、科研等優質資源,優先享有開展合作、共建等權利🧑🏿🦲。
第二十條 捐贈方有權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捐贈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捐贈方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其行為有損學校合法權益或者在一定社會範圍內造成不良影響的,基金會保留取消對其鳴謝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未盡事宜,視捐贈情況,協商具體鳴謝方式🧑🏼🏫。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基金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於2014年5月24日製定👮♂️,經基金會理事會批準之日起施行。